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6014,2009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01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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