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6029,2009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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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029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被繼承人潘長生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潘長生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聲請狀繕本5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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