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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031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094年08月08日邀同連帶保證人乙○○簽發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1)100,000(2)400,000】元,期限07年,即自民國94年8月16日起至101年8月16日止,分84期,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契約利率5.1%,目前利率(1)4.44%(2)4.49%,如逾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付二成之違約金,上述事實有債務人等所簽發之借據可證。
添
(二)詎債務人等上項借款自(1)民國098年06月17日(2)民國098年04月17日起即未按期償付,屢經洽催概不置理。
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6031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50006 │忠慶 │6月16日起 │ │四四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209805│忠慶 │4月16日起 │ │四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006 │忠慶 │7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9805│忠慶 │5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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