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6114,2009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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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11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請求原因事實中提及雙方約定清債日為99年10月1日,至今尚未屆期,請具狀提出得以期前清償之請求依據,以利本院作業。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證物所示,其中並未約定請求計息之利率為何,請提出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之計息依據為何,若無依據,請具狀更正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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