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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139號
債 權 人 丁○○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前二項各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就其清償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
本件債權人主張其與債務人乙○○間係為借貸關係,另與債務人丙○○、甲○○間則為票據關係,足認此部分債務人乙○○與丙○○、甲○○等二人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而債權人對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固得同時或先後為全部或一部之請求,惟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為連帶給付之請求,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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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16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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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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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8年8月15日 │200,000元 │98年10月6日 │A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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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8年10月1日 │750,000元 │98年10月9日 │A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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