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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14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07巷
債 務 人 乙○○
07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邀同另債務人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整約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五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暨約定書為證。
詎債務人僅依約繳息至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其後履催不繳,現欠本金共陸拾玖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整,依據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利息,經聲請人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及催告,借款人及保證人均承認本借款喪失期限之利益,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並應給付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6149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7│
│ │135226│俊銘 │9月30日起 │ │5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7│
│ │562939│俊銘 │7月31日起 │ │5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5226│俊銘 │0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2939│俊銘 │9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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