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262號
債 權 人 己○○
號
債 務 人 禾鼎精機有限公司
號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正大電氣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庚○○
一、債務人禾鼎精機有限公司、丁○○○○○○、正大電氣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禾鼎精機有限公司、丁○○○○○○、正大電氣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丙○○、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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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16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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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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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8年2月12日 │430,000元 │98年9月29日 │HI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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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8年3月12日 │329,500元 │98年3月12日 │HI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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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8年3月25日 │170,265元 │98年9月29日 │HI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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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16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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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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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8年4月8日 │140,000元 │98年4月8日 │HI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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