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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36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1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乙○○分別於: 1.民國92年0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 100000元整為限。
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 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 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 清償之本金金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 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立有現金 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2.民國93年0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 ,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 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 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 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 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立有個人 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97377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 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 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 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6368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7404 │ │9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乙○○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09973│ │1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9973│ │2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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