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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465號
債 權 人 詠盛興股份有限公司
68號
法定代理人 甲○○
68號
上列債權人詠盛興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惠而哲工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詠盛興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惠而哲工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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