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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47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洪春郎」抑或為「甲○○」?請查明並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洪春郎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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