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6517,2009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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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5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請求事實第三項中,其計息金額(新臺幣147,432元)大於借款金額(新臺幣74,000元),亦未提出利息得以滾入原本之相關依據,請具狀提出利息滾入原本之請求依據,若無請求依據,請更正計息金額,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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