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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55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之信用卡申請書所載,其申請人為王憲治,債務人丙○○並非該信用卡之正、附卡申請人,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丙○○請求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之證明資料,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查明債務人究為「丙○○」抑或為「王憲治」?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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