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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891號
債 權 人 乙○○
11號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出之支付命令,所提之證物退票理由單僅一張,並不足供所為之請求,請提出另一張退票理由單影本,又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請具狀更正之,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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