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946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陸拾玖萬貳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經查,附表編號5、6之支票所記載之發票日均為民國98年9月31日,係曆中所無之日期,應以該月之末日即民國98年9月30日為發票日,俾符合當事人真意,予以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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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16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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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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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8年7月7日 │200,000元 │98年10月13日 │C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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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8年8月15日 │400,000元 │98年10月13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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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8年8月31日 │800,000元 │98年10月13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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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8年9月28日 │150,000元 │98年10月13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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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8年9月30日 │1,000,000元 │98年10月13日 │C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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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8年9月30日 │1,142,800元 │98年10月13日 │C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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