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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969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乙○○、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南開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以下同)31,443元整。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詎債務人乙○○自民國98年3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1,443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另債務人丙○○、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第四條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696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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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賴│自民國98年02│至清償日止 │年息5.326% │
│ │31443 │萬壽,賴劉│月26日起 │ │ │
│ │元 │秀珠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賴│自民國98年0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443 │萬壽,賴劉│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秀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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