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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106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號
債 務 人 丙○○
號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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