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零貳拾伍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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