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17160,2009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16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1樓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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