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2809,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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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
債 權 人 御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上列債權人御嘉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宏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御嘉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宏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乙份,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若債務人登記所在地非屬本院所管轄之範圍,請具狀撤回之,並向該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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