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2813,2009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13號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按月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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