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2845,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4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按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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