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5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陳錫其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所提出之本票19紙均無發票日,為無效之本票,故不得基於票據關係而為請求,請改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並請更正聲請原因及事項之敘述。
三、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