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2863,200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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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霖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支票(票號:CL0000000)指定受款人為萬大膠合股份有限公司,且萬大膠合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背書,請具狀釋明債權人可請求之依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霖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鄧曉婷最新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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