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2868,2009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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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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