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2897,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9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丙○○、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零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零計算之利息。

上述借款,於債務人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另債務人乙○○應負給付責任。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