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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零肆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甲○○前就讀仁義高中邀同債務人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34,804元整,另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52,63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87,4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乙○○、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34804 │世敏,王張│7月01日起 │ │七 │
│ │元 │秀珍 │ │ │ │
├──┼───┼─────┼──────┼──────┼───────┤
│ 2 │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52635 │張秀珍 │7月01日起 │ │六四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804 │世敏,王張│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秀珍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635 │張秀珍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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