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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45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若有委任丙○○為代理人,請代理人於原支付命令聲請狀狀尾補蓋印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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