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61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七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七六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七六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七六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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