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促,4669,200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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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669號
債 權 人 甲○○
2號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吳哲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請求利息起算日期不明,且與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之約定清償期不符,請具狀釋明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請查明並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哲淯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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