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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本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如以郵政匯票繳納,抬頭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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