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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建展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謝萬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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