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3年5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不定期限,清償日期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展新電器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嗣債務人經變更為謝萬年即建展企業社,均經登記在案。
債務人另於98年4月1日起至同年5月26日止期間,陸續向聲請人購買家電數批,約定貨款按月結算,並於次月給付貨款。
詎債務人並未依約清償貨款,計尚欠本金1,184,652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出貨單、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7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7月15日送達於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
│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304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田中鎮 │中德 │ │246 │建│00 │00 │51.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04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17 │彰化縣田中鎮新│彰化縣田中鎮中│加強磚造2層樓 │1層:36.70;2層:45.66│ │全部 │ │
│ │ │生街14號 │德段246地號 │房 │;騎樓:8.97;合計:91│ │ │ │
│ │ │ │ │ │.33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