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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94弄
相 對 人 乙○○
94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劉鳳雀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86年4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6年3月20日起至116年3月19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商銀)現在(包括過去所負債務)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
嗣世華商銀於92年6月26日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世華商銀為存續法人,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即聲請人,均經登記在案。
又債務人劉鳳雀於88年1月13日,邀連帶保證人王明齋向聲請人借款141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03年1月13日,自借款日起15年內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前開債務自98年6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03,591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劉鳳雀於93年5月8日死亡,系爭抵押之不動產並於93年5月28日因繼承登記與相對人甲○○等2人為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10月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10月6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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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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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社頭鄉 │湳雅 │ │153-18 │建│00 │00 │86.00 │全部 │甲○○、王盛│
│ │ │ │ │ │ │ │ │ │ │ │昭各持分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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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社頭鄉 │湳雅 │ │153-59 │建│00 │04 │81.00 │1/38 │甲○○、王盛│
│ │ │ │ │ │ │ │ │ │ │ │昭各持分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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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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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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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8 │彰化縣社頭鄉○○○○段153-18地│鋼筋混凝土造3 │1層:48.91;2層:49.62│電梯樓梯間│全部 │甲○○、乙○○│
│ │ │腳路4段100巷94│號 │層樓房 │;3層:49.62;合計:14│:8.76 │ │各持分1/2 │
│ │ │弄42號 │ │ │8.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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