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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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