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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人日前陳報金額100萬元之借據,其非抵押權存續期間範圍內所負之債務,請提出該抵押權有擔保存續期間前所發生債務之特約約定。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及債務人楊啓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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