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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抵押物擔保之債務人為歐遞企業有限公司,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應通知關係人歐遞企業有限公司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前開公司業已廢止,請向其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全體股東或董事名冊,並提出該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查無前開資料,請改列全體股東(含董事)為清算人,並提出該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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