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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物最新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份。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契約影本等),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本件相對人乙○○及債務人丙○○之最新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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