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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玉菁等6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所載之面積與土地謄本不符,請提出更正狀,並更正本件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非為債務人,更正後併提出更正狀暨其附表繕本6份,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二、請提出本件抵押物之最新三個月之地籍謄本正本乙份。
三、請提出相對人丙○○、唐林秀卿、丁○○、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正本乙份,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四、請提出債務人唐連灶之除戶謄本正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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