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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丁○○等2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抵押物擔保之債務人為惟欣企業有限公司,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應通知關係人惟欣企業有限公司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前開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前開公司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資料卡正本乙份。
二、請向其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全體股東或董事名冊,並提出該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
如查無前開資料,請改列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提出該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三、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請補繳2,000元,並退還聲請人已繳交3000元之匯票正本乙紙。
(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狀及其繕本4份。
五、請提出相對人丁○○、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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