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契約影本等),以供本院審核。
二、本件抵押物除聲請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尚有彰化縣二林鎮○○段1119地號(註:與同地段1111地號一併設定),聲請人如欲一併聲請拍賣抵押物,請補前開抵押物之最新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並更正附表及提出其繕本3份。
三、請提出相對人甲○○及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