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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提委任狀或提出經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以供本院審查。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狀繕本3份。
三、請提出聲請狀證物一(經濟部核准函影本)。
四、請提出相對人甲○○及債務人乙○○之最近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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