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票,750,2009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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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洪晉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票號:CH647278、TS013823)均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其"提示日"係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洪晉榮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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