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司財管,19,200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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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甲○○之親屬系統表,包含:

(一)甲○○之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

(二)需記載上開繼承人姓名、存歿、住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拾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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