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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乙○○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四項關於「衡情本案被繼承人扣除喪葬費用後尚遺有積極遺產新臺幣506,79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衡情本案被繼承人扣除喪葬費用後尚遺有積極遺產新臺幣409,293元」。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拾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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