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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庚○○原名陳盈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代 理 人 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庚○○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 10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於桃園縣八德市晨峰診所擔任護士,每月平 均收入約新台幣(下同)19,600元,此有晨峰診所出具 之薪資證明文件在卷可憑,故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 入,足堪履行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
㈡復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債 權人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受雇 於晨峰診所,每月薪資收入約19,600元。
另觀諸債務人 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係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 償6,800元,並願延長清償期至8年96期以提高債權人受 償成數。
且債務人尚須負擔其與廖承宗所生之未成年子 女廖瑩菉(民國96年8月18日生)之部分生活費用,若以 債務人之薪資扣除每月需履行更生方案之金額,債務人 僅預留約12,800元作為自身與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 19,600-6,800=12,800),此數額實已低於以行政院98 年度公佈之台灣省(不含台北縣)個人每月最低生活標 準9,829元所計算之結果【9829+(9829÷2)=14,74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足見債務人為清償其債務確 已盡撙節生活開支之能事,亦可見債務人確有清償之誠 意。
㈢末查,另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可資換價之不動產等較高 價值之財產,此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在卷可憑(民國99年2月11日製表),如更生方案不予認 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相對人名下 已無財產構成清算財團,反將致使債權人一無所得,對 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
且若還款額度逾越相對人所能負 擔之極限過大,相對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 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 受實質之不利益。
況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重建其 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保有 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債權人與債 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 益等因素,本院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 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 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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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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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6,8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40.22%。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622,929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65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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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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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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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 72,863 │ 305 │
│ │公司台北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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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 486,124 │ 2,037 │
│ │作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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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5,000 │ 1,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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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9,394 │ 1,631 │
├──┼────────────┼─────────┼────────┤
│ 5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980 │ 516 │
├──┼────────────┼─────────┼────────┤
│ 6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79,604 │ 333 │
│ │公司 │ │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 35,981 │ 151 │
├──┼────────────┼─────────┼────────┤
│ 8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22,962 │ 96 │
│ │公司 │ │ │
├──┼────────────┼─────────┼────────┤
│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153 │ 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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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58,868 │ 247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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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1,622,929 │ 6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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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編號8之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慶豐銀行對債務人之 │
│ 債權,並向本院聲明承受本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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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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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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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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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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