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執消債更,53,2009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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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3號
抗告人 即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債務人甲○○聲請更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本院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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