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執消債更,92,2010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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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乙○○原名:吳淑.
代 理 人 蘇若龍律師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辛○○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壬○○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緣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程序中變更為己○○,依法向本院聲明承受本件程序,有其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乙○○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有債務人之任職公司所陳報98年度薪津發放資料附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受僱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5,620元(計算式:以其98年度薪津發放總額300,958 元除以12個月,元以下四捨五入)。

然本院審酌債務人願意樽節支出,勉力縮減其生活開銷,提出每月為一期,前24期每期還款9,000 元及後72期每期還款16,000元,清償期限達8 年共96期之二階段更生方案,債務總清償成數已達三成八以上,堪認債權人之債權可獲相當程度之清償。

又若依其每月收入扣除每月清償金額及行政院所公佈之98年度臺灣省(不含臺北縣)每人每月平均最低基本生活費9,829 元後,分別僅餘6,791 元及0 元可供債務人扶養因患有高血壓合併痛風無法工作之配偶及其醫療相關費用(有債務人所提出之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附於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3 號卷)。

再衡以債務人現年52歲(47年次)已非壯年,仍係家庭經濟主要來源,且考量其二位子女(分別為73年次及75年次)初入職場,收入未豐,無力幫忙分擔雙親之生活費用,故債務人願待二年後,其子女就業穩定後,提高每期清償金額,以增加各債權人可獲清償之金額,堪認其確有清理其債務之誠意。

綜此,本院核其更生方案,應屬公允、適當且可行。

四、復審酌本件債務人名下雖有不動產(彰化縣花壇鄉○○○段1090地號及1094地號),然該不動產均為持分(分別為1456分之1 及672 分之1 )且其公告價值僅為20,644元,衡諸法院拍賣實務,恐不易拍定,故該不動產價值甚低,變價對於清償無擔保債權人等債權非有實益,亦有土地謄本及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99年8 月13日製表)在卷可稽。

綜此,本件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之情事。

五、至於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聲請本院查明本件民間債權人甲○○之無擔保債務是否為債務人之親友,其該筆債務是否有資金流向可證明其債權之存在,如屬虛報則應剔除等語,惟本件債權表已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5 日送達土地銀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應於十日內提出異議而未提出,有其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故其遲至書面表決意見陳報時(即99年7 月9 日)始提出上述其主張,於法不合,併此說明。

六、此外,倘依債權人之主張認更生方案不公允而不予認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之規定,唯有開始清算程序一途,然債務人身為保險業務員,如經開始清算程序,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不得擔任保險業務員,即喪失固定收入,又其年紀已達52歲,欲再次謀職更顯困難,且債務人名下不動產價值甚低,若進行清算程序,恐反致使債權人幾無所得,亦使債務人家庭經濟生活陷入困境,對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屬不利。

七、綜上所述,本件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

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債務人於更生案件確定後,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確認給付方式,並依更生方案向各債權人按月給付,併此說明。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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