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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182號
原 告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江順雄律師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乙○○
號
監 護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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