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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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