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移調,77,200910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正成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 丁○○
共同複代理 乙○○
人 巷3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77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康弼周
書 記 官 吳金良
調 解 委員 陳錫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 到
理人
被告共同代 到
理人
共同複代理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整。給付方式:先前已給付貳萬元整,另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前給付貳拾參萬元整。

二、被告就本件調解程序筆錄內容第一項之賠償金額連帶給付予原告完畢後,原告同意將系爭事件對於第三人(即第三人徐樹筠即鴻欣工業社、住彰化縣埔心鄉○○村○○路5 之3 號3 樓)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含勞工職業災害賠償請求權)全部讓與被告等二人。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裁判費用三分之一即參仟捌佰陸拾肆元由被告等二人連帶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吳金良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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